兵团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民生领域“两品 一械”监督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5-04-28 浏览:1037

兵团药品监管部门推进精准稳妥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管“两法两条例”,贯彻落实《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过罚相当”的服务型执法模式,公布典型案例,增强透明度,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现公布以下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第十三师新星市美赞粮油食品批发中心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近期,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依法对新星市美赞粮油食品批发中心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该店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对该店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第八师石河子市云上购便利店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案

近期,第八师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石河子市云上购便利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该店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活动。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八师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该店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第七师胡杨河市乐淘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近期,第七师市场监管局对胡杨河市乐淘百货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牙膏)。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七师市场监管局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第五师双河市吾尔尼沙美发沙龙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近期,第五师市场监管局对双河市吾尔尼沙美发沙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软性亲水接触镜。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五师市场监管局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第十师北屯市布兰迪尼美容养生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近期,第十师市场监管局对北屯市布兰迪尼美容养生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管局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第八师石河子市广品购商贸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广告涉及医疗用语、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案

近期,第八师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石河子市广品购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对经营的芦荟胶妆字号化妆品宣传具有医疗消炎、抑菌功效。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八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哈密市广福堂药品有限公司前进西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案

近期,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对哈密市广福堂药品有限公司前进西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该店未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在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后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三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给与该店没收涉案药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